近日,长宁县法院执行局灵活运用执行手段顺利执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既让当事人知晓了执行的强度,又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罗某乙与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罗某甲。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向长宁县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3月,法院判决罗某乙与赵某某离婚,婚生女罗某甲随父亲罗某乙生活,母亲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只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之后近十年没有再支付抚养费,罗某甲遂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详尽告知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考虑到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执行干警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多次告知被执行人赵某某,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劝说其多为女儿考虑;同时,再次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强制+善意”同向发力,使赵某某一方面感受到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度,另一方面也逐渐认识到自己作为母亲应当对自己的子女负起责任,表示愿意履行全部义务,并且保证之后也将按时支付罗某甲的抚养费。几天后,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赵某某将自己多年没有支付的抚养费和应由其承担的孩子的医疗费一次性付清,该案至此顺利执行完毕。
执法力度与温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双翼。执法既有权威又有温度,才能彰显公平与正义。长宁县法院将继续将强制执行的力度与善意文明执行的温度相结合,注重因案施策,深化“如我在执”的为民情怀和理念,有效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