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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督促执行 让判决履于“未执”
作者:长宁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24 15:33: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工伤案件。因原告喻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喻某工伤保险待遇93924.7元。

按照一般法律程序,当事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喻某家庭负担重,急需该笔款项用于后续治疗,同时该案件涉及标的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冻结A公司1.5倍标的额的流动资金,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承办法官主动作为立即启动判后督促执行,主动联系A公司以判后答疑的方式耐心地向其分析利弊,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消除其对抗心理。通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疏导方式,A公司于执行程序启动前主动全额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顺利结案。

执源治理是一项“守心”的工作,通过判后督促,建立起“审判阶段兼顾执行,执行阶段扫除障碍”的工作模式,由“执”至“治”,从源头化解了矛盾纠纷,提高了被告自动履行率,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发生,增强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长宁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