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长宁县法院紧紧围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创新执前督促程序,在执行立案前,由执前督促团队通过宣传引导、释法说理等方式,督促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先行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让案件更加平和、高效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3月,张某某与长宁县某加工厂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经长宁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加工厂)支付原告张某某款项七千余元。判决生效后,加工厂未按时支付案款,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判决后,原审诉讼承办人判后督促加工厂履行义务,其表示愿意自动履行,但迟迟未行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前督促团队通过与原诉讼部门沟通对接后分析、研判,认为该案具备自动履行条件,便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加工厂),向被执行人释明自动履行的正向意义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前往被执行人处再次进行现场督促。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当场将案款全部支付给张某某,张某某也写下收条。至此,该案真正“案结、事了”。
接下来,长宁县法院将加大对执前督促的探索,建立健全执前督促工作机制,推动执行工作向“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良好态势发展,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让被执行人诚信履约,免于陷入“失信被执行人”困境,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