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今日《安宁普法》为您以案说法,共同守护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
田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车辆。田某(委托方)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受委托方)签订《车辆委托购买合同》,约定某汽车销售公司为田某代购大众帕萨特一辆,成交价格160000余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付车辆时间、地点、违约责任、按揭、付款方式等事项,双方另口头约定,60000元购车款按揭且两年无息。田某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5千元。后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告知田某其所购车型不能办理贷款免息,田某可更换车型或接受有息贷款,田某不同意,并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想办法解决。之后,按揭免息贷款依然无法办理,田某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退还定金,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告知田某定金已交给厂方无法退回,双方产生争议。田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口头形式亦可以订立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田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订立合同期间口头约定60000元购车款按揭且两年无息,提交的后期通话录音也印证了双方之间存在该约定。该约定虽然是口头形成,但与书面约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某汽车销售公司有义务为田某办理两年无息的60000元购车贷款。田某委托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田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田某享有任意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车辆委托购买合同》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其中“委托方单方解除合同受委托方不退已付定金和车款”及“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定金不退”等内容,排除或限制了田某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该部分内容对田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退还田某定金。
典型意义
格式条款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该条款最受诟病的问题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擅自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而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对该条款的内容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选择接受,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遭遇格式条款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裁判,通过认定涉“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无效,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