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官,你们快来,我发现被执行人在经营橱柜店,有可供执行财产!”
“好的,我们马上过来!”
长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情况。
周某某与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经长宁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某赔偿周某某10万余元损失。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2016年周某某向长宁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因当时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首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执行局干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在经营橱柜店。另外执行干警了解到,目前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正因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执行干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向其说明了申请人周某某正在住院等情况,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态度恶劣,长宁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李某某被送拘后,其配偶主动代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6万元案款,并对剩余案款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结悔过并取得申请人周某某的谅解,周某某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拘留,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提前解除拘留。
近年来,长宁县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不论是首次申请执行的新案子,还是像本案这种以前没有执行到位的老案子,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长宁县法院都坚决予以执行。长宁县法院在此特别提醒那些当初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现在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债是赖不掉也躲不掉的,早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出路。俗语云:“无债一身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