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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拘留动真格 真心悔过忙履行
作者:长宁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0 09:14:51 打印 字号: | |

9月14日,长宁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叶某某与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诉至长宁县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叶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法院申报财产。9月14日,承办法官传唤被执行人周某某到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周某某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督促其履行。被执行人周某某表示自己暂无工作,想延期履行;但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表示周某某已多次悔诺,不同意对方分期履行。因双方未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长宁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实施拘留十日的强制措施。随后,执行法官对周某某进行训诫,并告知其拘留并不会免除自身的履行义务。

最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司法拘留的震慑下、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全部案款一次性支付,并写下了具结悔过书。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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