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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边地角起纠纷   联合调解促和谐
作者:长宁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1 11:36: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宁县法院龙头人民法庭联合当地村社干部,对一起排除出妨害、相邻权纠纷案件现场查勘,上门调解,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十余年的积怨得以化解。

村民易某富与易某华系亲戚关系,均为长宁县法院龙头人民法庭辖区内同组村民。易某富认为易某华自1996年起多次砍伐其的竹子,2002年又占用其四十平方米的田地,2022年又将其屋后的自留地修建成私人停车场。2023年6月,易某富将易某华起诉至长宁县法院,要求易某华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800元。后易某华又提出反诉请求,认为自己并未砍伐易某富的竹子,其目前占用的40平方米田地也不属于易某富,而系易某华从第三人处流转而来,故要求易某富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及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0元。

本案看似事实清楚,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却积怨已久,之前当地村、派出所多次开展调解,纠纷一直未得到化解。龙头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组织了两次开庭审理,当事双方仍然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意向。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彻底解决当事双方的纠纷,承办法官决定邀请熟悉情况的当地村干部,一并前往案涉争议的田地及林地进行调查,化解纠纷。

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经当事双方分别指认后,先将争议林地、田地界限确认下来,同时做好现场录音录像及笔录记录。

现场勘验中,当事双方对起诉提及的竹子及田地没有了争议,而对易某富房屋后面的小路及排水沟有了纠纷。到场的村干部见此状,便对当事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承办法官也对当事双方再次释法明理,开展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劝解易某华,告诉其应该保障易某富相应的通行权利,同时易某华排水的需要,作为相邻的易某富也应作出让步。在村干部和法官的努力下,当事双方渐渐缓和了情绪,初步同意了调解方案。为避免双方事后再发生纠纷,村干部当场挥下锄头,为易某富通行的小路挖开了起点。双方当事人对笔录签字确认后,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事双方二十余年的矛盾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长宁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