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交通事故“猛如虎”   法官调解传温情
作者:长宁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0 11:33: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宁县法院古河人民法庭上门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1月,村民曾某驾驶电动车在长宁县龙头镇一省道上行驶时,与从左到右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某相撞,造成曾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曾某因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等,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曾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通行,故认定曾某承担主要责任;又因周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故认定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后曾某的近亲属将周某诉至长宁县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三十余万元。

古河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开庭审理,已充分知悉案件情况,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最终的赔偿金额。承办法官先后多次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但当庭调解均未果。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该案被告系在校读书学生,若直接判决结案将导致其在还未走入社会、没有工作和收入的情况下背负大额债务,将会给其及家人带来很大负担,同时,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已不可挽回,原告作为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近亲属,面对亲人离世,心理已遭受重创,若赔偿款一次性很难执行到位,无疑对其又是雪上加霜。且原、被告为同村同组的村民,本应和睦相处的两家人,却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矛盾,综合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形,法官希望能促成当事人之间调解。于是,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原告家中,面对面调解,向当事人说明案件其中的利害关系,并予以充分的释法明理和诉讼风险告知,努力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法官提醒:一盔一带,安全常在;电车出行,头盔必戴。斑马线,也是生命线;人行道,也是安全道。安全过马路,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驾乘人员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并非一人之事,只有人人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你我共享交通安全。行人横过道路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注意观察,不要做马路上的“低头族”或“跨栏运动员”,确认安全后通过;车辆在经过人流密集路段时,要减速慢行,时刻观察行人动态。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长宁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