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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解
作者:长宁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28 11:01:10 打印 字号: | |

“没想到能够这么顺利调解成功,这下误会终于解释清楚了,感谢陈法官……”近日,长宁县法院龙头人民法庭当庭调解成功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顺利化解。

李三甲与李三乙同名同姓,李三甲是A公司的运输司机,李三乙曾在A公司进行货物运输。2023年4月,A公司在给李三甲支付运输费时,误将款项转入曾在A公司任职过的李三乙银行账户。原告A公司认为,该款项是案外人李三甲应得的运输费,被告李三乙占有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此款系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而打入被告李三乙账户内,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要求李三乙退还此笔费用。

被告李三乙辩称,其名下的运输货车已转让给案外人周某,但周某尚未支付完毕被告李三乙车辆转让费,且该货车目前正在原告A公司运输渣土,故李三乙认为该笔费用应从车辆转让费里进行抵扣,李三乙还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退还该款,只因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时无法进行交易。

承办法官认为,这起因同名及其他一些巧合引起的“误会”,拥有调解的基础,且一份胜诉的判决不如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征求当事双方的意见,通过“背靠背”调解法,以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切入点,向被告李三乙释明一案一诉的诉讼规则,分析了原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案涉运输费确应属于案外人李三甲,而非被告李三乙。同时,法官又向原告A公司解释了被告李三乙目前的经济状况,以法理、情理为出发点,力促双方冰释前嫌。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A公司同意被告李三乙延期还款,被告李三乙也承诺于2023年11月12日前支付完毕。至此,案件得以顺利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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