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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发誓,我说的都是真的......”
作者:长宁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26 10:45:15 打印 字号: | |

在庭审中,很多当事人都会说:“当时就是这么约定的、事情就是这样的......”。但就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且纷纷表示要举手赌咒发誓,这样真的有用吗?

1、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的重要根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2、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一)证据具有客观性

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是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证据具有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证据具有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其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

法官提醒:由于证据至关重要,有少部分当事人动起了歪心思,通过伪造或毁灭证据来达到自身的诉讼目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且证据为客观存在的,任何试图伪造或毁灭证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3、哪些可以是证据呢?

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4、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例如:在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张三起诉主张李四尚欠他钱,那么张三就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这个借贷关系。除一般原则以外,在劳动争议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案件中也存在部分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5、举证不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简单来说,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以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将可能导致原告的请求或被告的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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