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法院古河人民法庭来到辖区长宁县古河镇群益村,对一起恢复原状纠纷进行现场勘验,并当场调解,寓“情理”于法律,成功化解矛盾。
原告陶某与被告曾某、陶某某的住宅相邻,陶某认为曾某、陶某某未经本人同意,在其承包的土地(竹林)上修建石板路,导致自己的通行受阻,生活受影响。2022年,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双方已就该纠纷达成过一致协议,但曾某、陶某某一直未协议履行,陶某遂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曾某、陶某某拆除石板,恢复原状。
承办法官唐淑辉在了解案件缘由后,决定前往纠纷争议现场勘查。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陶某也曾多次到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反映过问题。勘察当天,唐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邀请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一同到场,在涉案土地(竹林)上核实石板修建现状、界限情况及权利归属,明确争议石板的起始点位置及沿途线路,并拍照固定证据。
现场勘查结束后,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当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政府及村委会干部也耐心疏导平复当事人的激动情绪,积极对双方进行劝解,最终双方打开心锁、解开心结,均同意调解解决此事,并当地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