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法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已达成和解协议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张某某与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某支付张某某赔偿金7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张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王某某支付了部分案款,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王某某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张某某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均未能执行到位。后经法院查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长宁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被拘留的第三天,王某某具结悔过并承诺还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拘留,王某某被解除拘留后支付了张某某10000元。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协议不是一纸空文,也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的“法宝”,而是给被执行人一个机会分期还款。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其拘留、罚款。如果有转移财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