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许多申请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等着钱到位了,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法无法执行到位,就会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误解,往往是因为大家混淆了两个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各种措施,反复查找,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条件或能力去履行的情形。此类“执行不能”案件并非法院执行不力,也不属于“执行难”,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具体了解一下“执行不能”
吴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某支付吴某某劳务费6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陈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不动产、网上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其名下仅有零星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陈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该案属于“执行不能”。
如何避免“执行不能”,法官有话说:
一、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请务必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在民事活动、日常经济往来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二、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若知道对方当事人名下有财产,请在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三、积极辅助法院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请及时向法院反映。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您也可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没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