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法院法情理兼顾,在县检察院的见证监督下,顺利执结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2022年1月,长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姚某某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宁县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根据《四川道路运输条例》,长宁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依法对姚某某的违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姚某某未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长宁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再次依法对其加处罚金10000元。两次处罚决定作出后,姚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长宁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多次催告后,姚某某仍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长宁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遂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依法护航民生民利,在执行该起案件时,长宁县法院主动邀请县检察院监督案件执行。
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人姚某某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其名下仅有一辆用来赚取日常生活费用的小型普通客车,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并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姚某某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姚某某向执行法官表示,因家中妻儿均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费用开支较大,已花光家中积蓄,同时,自己也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正在想尽办法凑钱配合法院执行,希望法院能酌情考虑办理此案。执行法官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姚某某陈述情况属实。为了更好地执行此案,执行法官与监督此案的检察官多次交流,分析案情,希望能找到一个两全的解决办法。经过商议后,执行法官和检察官将此案面临的两难情况反馈给了申请执行人长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长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姚某某减免加处罚金80%。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该决定通知了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积极凑钱将应缴案款全部缴纳至法院账户,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