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法院执行局联合诗华调解室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黄某某的房屋因“6.17”地震受损,在房屋拆除后,饶某某在黄某某准备重建房屋的施工地内搭建塑料帐篷并种植毛竹,阻碍黄某某修建房屋,导致黄某某无居住地。在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果后,黄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饶某某拆除在黄某某重建房屋施工内搭建的塑料帐篷,并移除种植的毛竹。判决生效后,饶某某未履行义务,黄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开展实地调查,联系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和被执行人饶某某了解具体情况。在掌握相关情况后,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饶某某沟通,还与被执行人的家属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饶某某仍拒不拆除申请人黄某某重建房屋施工地内的障碍物。
执行干警转换工作思路,与诗华调解室联系,与硐底镇司法所吴诗华所长组成临时调解小组,再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执行干警告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吴诗华向被执行人说清事实道理。最终在执行干警和吴诗华的努力沟通下,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当场带领执行干警和吴诗华到现场,主动拆除了塑料篷和种植的毛竹,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下一步,长宁县法院将继续联合诗华调解室、社区综治力量等,将矛盾高效、平和地化解,有效提升执行质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