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涉服刑人员的民事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等人将原告殷某某停放的赛摩开走,后被告蒋某某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了原告殷某某的赛摩损坏。蒋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殷某某就其财产损失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蒋某某、唐某等人赔偿其摩托车损失10000元和交通费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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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调解“两手”准备】
我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核实被告蒋某某的服刑情况,了解到被告已经被送到监狱服刑。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书记员及时就开庭调解、疫情防控等事宜与监狱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开庭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法相关文书,按防疫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做好开庭审理和调解“两手”准备。
【开庭+调解,解纷初见成效】
开庭时间如期而至,经审理,到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且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向其释明调解原则,综合考虑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的过错大小及赔偿能力等因素,为双方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到庭被告当庭即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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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公里奔赴,高墙内解纷终见实效】
鉴于我院与被告蒋某某服刑监狱之间尚未实现视频线上互联,为促进纠纷及时化解,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迅速赶往200余公里外被告蒋某某服刑监狱。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蒋某某同意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涉服刑人员的民事纠纷顺利化解。
本案被告人数较多,且其中一名被告正在监狱服刑,其余被告大多不在本地,案件自身的特殊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要求,给纠纷化解增加了一定难度。我院办案人员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合法权益着想,在疫情防控的现实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高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