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穷尽执行手段,成功执结一起多年“钉子案”,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2012年6月,长宁县梅白镇村民佘某组织本村村民袁某为村民熊某修筑房屋,施工过程种袁某不慎受伤致残。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袁某将佘某、熊某诉至长宁县法院。长宁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4年依法判决被告佘某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费共计6800余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佘某拒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原告袁某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由于佘某极不配合,执行法官未能查找到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佘某长期以在外打工为由,拒不履行文书义务,拒接执行法官的电话。被执行人的一系列不配合行为导致申请人袁某的赔偿迟迟未能兑付,年事已高的袁某情绪较大,多次到法院等部门上访。
为破解执行难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长宁县法院执行法官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考虑到接近年关,被执行人有可能于近期返乡过年,1月22日清晨6点,长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一行6人奔赴被执行人所在村社,准备将多次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佘某依法拘留。然而,被执行人佘某家大门紧闭,无功而返的执行干警们只能“打道回府”了。就在大家以为,该执行案件将再次陷入“僵局”时,被执行人佘某的儿子主动联系上执行法官,并于当天将全部执行款现场交于申请人袁某的手中。申请人袁某得到赔偿后露出满意的笑容,反复感谢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多年的“钉子案”终于在执行干警们的努力下顺利执结完毕。
长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