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方式,为申请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建设。
2015年2月何某军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015年3月,宜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某银行出具《房地产抵押担保承诺书》以坐落某县的7间门市提供担保。后因何某军无力偿还贷款,2020年某银行向长宁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何某军向某银行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宜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何某军未还贷款,某银行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法院决定拍卖抵押物。后某银行与宜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协商,确定了抵押物一拍起拍价。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2020年12月线上成交2间,剩余5间门市流拍。
执行干警在向竞买人送达拍卖成交确认书时,有第三人向执行法官表示,此前有意向购买抵押物,但因不会网上拍卖操作,导致未能参与竞买,并向执行法官征询现在还能否购买。执行干警现场答复对方:“财产处置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优先,但如果财产经拍卖流拍后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因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表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故暂时无法确定你能否购买,如果你还有购买意向,可以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及时给你答复。”第三人当即表示没问题,并留下联系方式。
随后执行干警及时联系银行并告知了此情况,该银行书面答复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结合剩余门市现状及所在位置等实际情况,权衡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后,同意第三人以一拍流拍价购买剩余的5间门市。并将此情况告知第三人,第三人表示现在还愿购买,随即第三人按规定缴纳购房款,购买了余下的5间门市,至此抵押物得以变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部分得以实现。
长宁法院践行切实解决执行难中,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善意执行和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方法,高效率、高质量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