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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专刊】之我为群众办实事
长宁县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协调解决养老费纠纷案件
作者:胡贵连  发布时间:2021-05-08 09:49:46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强制执行措施虽然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但简单地“一执了之”却并不适合所有执行案件。长宁县法院近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成功协调解决一起执行养老费案件,既彰显了司法温度,又促成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年逾九十的张婆婆与丈夫共同生育两儿两女,随着张婆婆的年岁增长,张婆婆的生活逐渐变得困难。于是张婆婆向四子女讨要赡养费、医疗费以及护理费,可四子女对这些费用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张婆婆一直拿不到钱。张婆婆无奈将四子女起诉至四川省长宁县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判决,参考当地实际及张婆婆身体情况确定为每月所需赡养费等费用1200元,四被告应分别每月承担300元;张婆婆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支出,各子女亦须承担。然而判决生效后,其子黄某虽认可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给申请人张婆婆,但对护理费数额一直有意见,导致判决未能得到及时履行。

长宁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受理张婆婆的执行申请后,考虑到张婆婆年事已高,又了解到兄弟姐妹间平素关系较和睦,并无重大矛盾,如若简单地强制执行,四世同堂的家庭亲情必将受到影响,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执行干警们开展了又飒又暖的执行协调工作。

在张婆婆所在村组干部的积极协调下,长宁县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次组织张婆婆及子女等人在村委员进行圆桌座谈协商。然而,一番交流下来,张婆婆仍坚持每月除300元赡养费之外还应让其子女各承担600元的护理费,而被执行人黄某则认为自己有残疾,因脑溢血后遗症目前行动不便,个人能力有限,每个月只能在赡养费300元的基础上再拿200元作为老母亲的护理费用。双方就护理费用金额迟迟不能达成一致。

执行干警在充分听取双方的理由后,分别与张婆婆、其子黄某进行协商。执行干警宽慰老人,注意身体,放宽心情,同时,也多多体谅其子黄某的难处,适当地给予让步。在与黄某交流时,执行干警则再次强调拒不执行的后果,表明法院依法执行的决心,同时对其进行劝解,尊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自身的困难是事实,但不能成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经过执行干警一番“走心”协调,张婆婆和其子黄某均有了松动,但在护理费的具体金额上仍有稍许差距,执行协调进入了僵局。考虑到张婆婆身体情况,不适宜长时间僵持,执行干警决定暂缓协商,待双方冷静考虑后再进行。

一周后,执行干警连同乡镇综治干部、村组干部一行前往张婆婆幺女家中,再次开展执行协商工作。经过与张婆婆的再次沟通,张婆婆在护理费用上再次有了让步的打算。执行干警拨通黄某的电话后,母子二人终于在电话里就护理费用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也应允每月将按期将赡养费及护理费及时转至张婆婆银行卡上。电话里,张婆婆仍不忘叮嘱行动不便的儿子,要注意身体,照顾好自己,儿子黄某也答应会常回家看看老母亲。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人都会有老去的一天,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换位思考,作为子女,应该赡养老人,作为父母,也应该体谅子女。

 

责任编辑:胡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