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印发《长宁县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细则》,吸收采用长宁县法院提出的关于执行工作的多项建议,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县年度目标绩效考评。
一是将执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率、法院生效判决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细则明确规定,县级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率、法院生效判决率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直接推动从源头减少强制执行案件增量,关注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率,将更多的矛盾隐患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明确各单位涉及执行案件的管理办法。细则明确规定相关单位有执行案件未结案的,将扣减其目标绩效分。通过考核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应对配合处理执行案件,推动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统筹各方资源,推动责任落实,将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坚定不移向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三是明确涉及公职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相关单位有公职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直接影响本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坚持把加强依法治县与推动执行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不断巩固我县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成果,扎实推进诚信长宁、法治长宁建设。
《考评细则》明确了执行相关各项工作标准和责任单位,助力长宁县法院执行工作,为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营造良好执行环境,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县和合力攻坚执行难提供了重要的工作保障。(徐吉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