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人无信不立。12月3日,长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目前尚在上诉期。
经长宁县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长宁县中小微企业互助会获得划拨15余万元至四川某印务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黄某某(该印务公司董事长)在明知本人及该印务公司作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宜宾市支行、钱某某等人金融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的被执行人,且该款项应依照长宁县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14.8万元转出,拒不履行长宁县法院的判决、裁定,导致相关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将涉案款项14.8万元缴至长宁县法院案款账户,用于履行相关判决的付款义务。
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安宁说法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