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执结“小标的”案件,近日,长宁县法院集中执行了19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5年9月,长宁县某小区19户业主分别与长宁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预交了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装修许可证等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退出了该小区,也未告知小区业主,在服务期限未满时自行终止了合同。同时该公司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2020年7月,该小区19户业主因请求该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楼道清理费等无果,遂分别将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李某某诉之长宁县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李某某将多收取的物业费等费用退还给19户业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某、李某某拒不履行,业主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为尽全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宁县法院集中组织19户业主和被执行人进行调解。截至目前,集中执行完毕共19件,执行到位金额 47085 元,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执行攻坚力度和决心,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周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