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长宁县法院在竹海塔沙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熊某、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开庭前,在长宁县法院、长宁县检察院、长宁县畜牧水产中心、竹海镇政府,共青团“河小青”等公益组织以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被告人熊某、梁某在长宁县竹海镇金堂湾水域共放流隔年鲤鱼、花鲢鱼苗(100g左右/尾)约3000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案中,两名被告人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3月20日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长宁县龙头镇、花滩镇天然水域捕捞各类野生鱼,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经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告人熊某非法捕捞鱼货1.2公斤,被告人梁某非法捕捞鱼货0.25公斤,均无法律规定的珍惜保护品种。
鉴于两被告自愿认罪、悔罪,并履行了生态修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法庭当庭宣布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被告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