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长宁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长宁县检察院、长宁县森林公安局、长宁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前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村四组(小地名:新房子玉荷湾)对两被告人补种复绿恢复性司法开展验收工作。
2019年9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长宁镇村民赵某与杨某商定,赵某将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建设村四组小地名新房子玉荷湾处自留山上的林木以2元一百斤及5元一百斤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次日,杨某雇请3名工人将赵某自留山上的林木进行采伐。案发后,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采伐林木100株,其中樟科润楠属润楠18株。
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滥发林木罪,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收购滥发林木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出具了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验收现场,验收单位成员认真查看两被告人补种树苗的种类及其生长情况,对不符合规范的栽种责令被告人及时改进,督促他们进一步做好补种工作。同时,承办法官还叮嘱当地的村社干部,务必加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教育,共同守护好长宁的绿水青山。
近年来,长宁县法院在审理涉林刑事案件中,将被告人是否愿意参与补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积极促成其通过补种树苗、义务担任护林员等方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在打击毁林犯罪的同时,真正实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
2019年,长宁县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2件,其中涉及“补种复绿”案件 7 件,涉案8人,补种香樟、杉木、桢楠等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2500余株,为守护绿色长宁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胡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