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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法院公开审理 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12 16:58:49 打印 字号: | |

1026日,长宁县法院依法对吕某、马某某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20207-8月,被告人吕某、马某某在长宁县长宁镇合伙经营一家自助火锅店,为了“调味”,吕某将“回油”的熬制方法转授给马某某,由马某某安排服务员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进行回收过滤,将其熬制后得到“回油”,之后将“回油”按比例添加到新油中制作成火锅底料提供给顾客食用,进行循环销售,降低经营成本,从而牟利。2020815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被告人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该火锅店正在熬制“老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马某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回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及餐饮业经营者受邀参加了庭审旁听。将“庭审”变为课堂,以真实案例“现场授课”,向社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治普及的同时,也给餐饮行业从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公开课”,希望经营者们能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宋雨梅)


 

 
责任编辑:宋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