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长宁县法院执行干警前往长宁县老翁镇被执行人李某家的养猪场,查封了一批“二师兄”。
2014年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向王某借钱周转。2015年至2016年2月期间,李某陆陆续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16年2月至今,王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2018年王某将李某起诉至长宁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然而,李某至今仍未按照协议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王某遂向长宁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深入了解了案情,多次与李某进行沟通,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某同意以李某养殖场的5头母猪及孶息,32头小猪仔作为履行义务担保进行查封,期限为贰年。由李某负责保管。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某可以喂养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至此,该案顺利执结,实现了保障申请人权益和被执行人养殖场复工复产的双赢。(古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