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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耐心释法 十四年前赔款终履行
  发布时间:2020-11-12 16:38: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宁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十四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004年,陈某将其房屋承包给牟某修建,同年6月9日,同组村民衡某到陈某建房工地帮忙,因摔倒受伤被送往长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衡某22621.55元,被告牟某赔偿原告衡某32602.22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未履行义务,衡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干警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遂终本结案。

2015年申请执行人衡某因病去世,2019年,年近70岁的衡某父母对该案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遂通知双方进行调解协商。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从“情、理、法”的角度组织双方座谈,被执行人陈某的女婿钟某向执行法官表示,考虑到岳父(陈某)年事已高,愿主动替岳父履行已生效法定义务。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为钟某一次性替岳父(陈某)支付26000元,牟某一次性支付48000元给衡某父母。现案款已全额支付,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唐顺容)


 
责任编辑:宋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