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法院将诉前鉴定工作与诉前调解工作相结合,及时明确焦点和诉讼请求,止纷争于诉前, 提高案件调撤率,推进诉源治理工作;遏制重复鉴定,推进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
一是前置鉴定程序,推进诉源治理。往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等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会选择直接起诉。在诉中申请鉴定,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罗列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并注明以鉴定结果为准,后期再根据鉴定的意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另行起诉,增加了诉讼费用退改率与诉累率。将鉴定程序前置,使双方明确争议焦点,便于争议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意向,分流案件,止纷争于诉前,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坚持自愿协商,缩短诉讼进程。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有些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没有理性认识,盲目追求单方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没有对方当事人的协商参与,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中立性。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已有的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并希望重启鉴定程序,实际上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诉讼进程。而由法院主导的诉前鉴定,将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纳入法院的第三方轨道,在双方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委托,增加可信度,最大可能便民利民兼顾双方,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是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长宁县人民法院将诉前鉴定工作与诉前调解工作相结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诉前鉴定(评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后,长宁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诉前鉴定工作推进会,围绕诉前鉴定(评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诉前鉴定工作,今年1-6月,长宁县法院评估鉴定室共承办鉴定案件107件,其中诉前鉴定57件,占总量的53.3%。经鉴定后调解成功 20件,达成和解不起诉8件,占诉前鉴定的49.1%。诉前鉴定工作的开展,使当事人在诉前明确诉讼请求,便于法官从中展开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多元化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罗婷婷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