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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法院分析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20-11-12 15:58:42 打印 字号: | |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81026日施行。长宁县法院分析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值班律师就量刑协商的关键环节参与度不够。辖区内律师数量有限,需要值班律师的司法部门较多,一些案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只起见证作用,没有开展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和进行阅卷等工作。庭审中甚至出现有的被告人不了解在场值班律师的身份,对律师参与过认罪认罚协商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是被告人翻供证据收集困难被告人供述长期被作为刑事诉讼的“王牌证据”,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有易翻供,不稳定的特点。个别案件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翻供,但因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办案机关疏于收集证据,再收集相关证据就存在困难。

三是速裁程序上诉率较高。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刑期短,一些被告人为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往往在获得从宽处理后又提起上诉,达到目的后再撤回上诉,致使速裁程序上诉率高,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

四是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类型相对单一。目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毒品类案件,其他类型的犯罪适用速裁程序的较少。

五是检察机关对同类型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差异性较大。同一公诉机关的不同检察官对法律认识不同,对同类型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差异性较大,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取得服判息诉的良好法律效果。

长宁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1. 重视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对没有委托辩护人,不符合指派辩护人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保障值班律师阅卷,会见嫌疑人,向值班律师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及证据材料等。

2.侦查机关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公安机关应切实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证据收集,排除被告人供述还能对其定罪作为标准,确保案件质量。同时也能促使检察机关更顺利地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使得如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更多类型轻刑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3.建议二审程序应当快审快办。一审法院做好庭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上级法院对认罪认罚后非因对判决不服,而仅为了拖延时间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快审快处,在案件生效后及时送监执行,从而逐步减少仅因拖延送监执行时间而上诉的案件数量。

   4.检察机关形成类案量刑指导机制。建议检察机关就已判处的类案进行研判和总结分析,形成可操作性强的类案量刑指导意见,以便检察官提出的更规范更精准的量刑建议。


 
责任编辑:宋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