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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长宁县法院又一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作者:罗婷  发布时间:2020-08-26 15:55:50 打印 字号: | |

6月18日,长宁县法院依法对曾建国、曾建辉等六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六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

2016年底至2017年7月,被告人曾建国、曾建辉、潘洪先后在长宁县长宁镇电力路一段一茶馆、长宁镇胜利街一门市等地以“猜数字”方式开设赌场,招募人员在赌场内从事收单、吃赔等工作。同时,为排挤同业经营者,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曾建国、曾建辉、潘洪、潘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曾建国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侯中贵、程光奎在长宁县长宁镇电力路一段一门市内再次以“猜字谜”方式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几人至数十人不等。

长宁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建国等人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建国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排挤同行,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建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潘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侯中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程光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曾建国、曾建辉、潘洪犯罪所得32670元予以追缴,追缴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曾建国、曾建辉犯罪所得50535元,予以追缴,追缴所得,上缴国库。

此案的公开宣判,体现了长宁县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该涉恶团伙的铲除,有效地保障了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净化了我县治安环境。今后,长宁县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责任编辑:胡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