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为借助社会力量,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客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或有关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
(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
(五)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六)被执行人有其他规避执行的情形。
第三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行为相关线索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如土地、房屋、车辆、船舶;
(四)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五)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六)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七)可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债务履行能力的高消费行为证据;
(八)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执行的具体请求;
(二)事实及理由;
(三)具体奖励额度;
(四)兑现时间和方式;
(五)悬赏执行期限;
(六)拟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还应签订《悬赏承诺书》,本院作出执行悬赏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本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悬赏金数额进行审查,如认为超出合理范围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进行修改。
第七条 悬赏金支付由申请执行人选择,可以选择投悬赏执行保险,可以选择自行负担。
选择悬赏执行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悬赏金。
选择自行负担的,可在收到《执行悬赏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账户预交悬赏金,并将交款凭证交予案件承办人。设定了悬赏执行期限的,期限届满后,未出现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的,本院将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预交的悬赏金。
选择自行负担的,亦可以选择从执行回可兑现的款项中优先支付。若为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财产交付在申请执行人支付悬赏金后实施。
第八条 悬赏保险费由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悬赏公告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九条 执行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仅部分申请悬赏执行的,由本院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本院应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若不放弃申请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第十条 执行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部分申请执行人选择投悬赏保险,部分申请执行人选择自行负担悬赏金,由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本院不予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联合选择投悬赏保险的,悬赏保险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若选择自行承担悬赏金的,应当明确各申请执行人承担悬赏金的比例或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仅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并自行承担悬赏金,使得执行案件取得实际效果,但实际到位执行款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有债权的,悬赏执行申请人可以在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或者倾斜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号、案由、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附被执行人照片;悬赏举报特定财产线索的,应当列明财产的牌照、特征,附该财产照片;
(四)举报联系方式:本院联系人、“执行110”举报电话及可录音电话的号码,或可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五)悬赏金的金额、条件以及支付方式。
(六)悬赏公告的有效期限。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按举报人之间的约定办理。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除能在事后查请举报人信息的,其余举报人应在举报后三日内到本院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条件成就,本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依据悬赏公告中所列明的悬赏条件,因举报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线索而成功找到被执行人,或依据所举报的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证据足以促使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相关罪名立案侦查的,视为悬赏条件达成,本院应向举报人发放悬赏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悬赏条件未达成,不予发放悬赏金: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或其他有义务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
(五)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举报后应到本院进行举报登记,对举报人的接待应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由专人保管,案件执结后一并归档保存。该登记册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悬赏金的发放方式,应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应严格保密,本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悬赏事项实现后如实给付所承诺的悬赏金。提供线索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就悬赏金支付的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法院在悬赏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变更或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撤销悬赏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及时在原媒体予以公告。涉及公告费用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九条 悬赏金的发放,应由执行承办人写出情况报告,按本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事前发现的不予奖励,事后发现的收回奖励,并对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长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