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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和职责分工

  发布时间:2020-02-06 11:14:03 打印 字号: | |

长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依法审理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机关申请执行的有关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7、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党委考察干部人选;  

8、负责本院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9、承办其他应由长宁县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内设部门的司法职权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综合性办文办会、文秘、信息、调研、保密、档案、代表委员联络、决议事项和批交办事项督办、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融媒体中心工作,做好宣传、网络舆情处置工作;负责涉案款物管理、机关财务管理、诉讼费监督管理、后勤物资装备管理,办公用房和法庭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负责车辆管理使用、环境卫生和接待工作,以及其他与政务后勤保障相关的工作。负责对接中院办公室、司行处、政研室。

(二)政治部(督察室)。主要职责:负责思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表彰奖励、人民陪审员管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法官惩戒等工作;负责督察、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负责组织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与组织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负责对接中院政治部、机关党办、监察处。

(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及立案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立案调解、信访维稳以及诉非衔接等工作;司法评估、拍卖、鉴定等对外委托、监管工作;负责申诉复查、再审申请审查工作;各类案件材料收转、案件查询、法律咨询、送达及案件扫描、装订归档、送卷退卷等诉讼服务工作;负责速裁团队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诉源治理工作,以及立案和诉讼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对接中院立案庭、诉服办。

(四)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主要职责:依法审理本院各类刑事一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开展自诉案件审判工作,总结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刑事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对接中院刑一庭、刑二庭。

(五)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职责:依法审理本院各类民事一审案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以及民事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指导速裁团队和人民法庭工作。负责对接中院民一庭、民二庭。

(六)行政审判庭。主要职责:依法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及行政非诉审查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审理相关案件;负责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以及行政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对接中院行政庭。

(七)执行局。主要职责:负责办理本院各类执行案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负责执行指挥、执行协调、网络司法拍卖、案款管理等工作;负责执行信访督办,以及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对接中院执行局。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要职责: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监督管理、案件评查、司法统计、司法公开、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审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审理相关案件;负责信息化技术和网络保密工作;负责审监工作,以及其他与审判管理、司法事务相关的工作。负责对接中院审管办、技术室、审监庭。

(九)司法警察大队。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值庭、协助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配合执行局执行相关工作,保卫机关安全,维护机关秩序。负责对接中院司法警察支队。

(十)竹海人民法庭。审理法庭辖区范围内的涉及旅游纠纷案件及长宁县范围内的涉环境资源保护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审理分流后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及自诉案件;参与法庭辖区内的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负责辖区内法治宣传工作,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司法确认案件。负责对接中院环资庭。

(十一)古河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分流后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及自诉案件;依法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参与法庭辖区内的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负责辖区内法治宣传工作,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司法确认案件。

(十二)龙头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分流后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及自诉案件;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破产清算有关案件;参与法庭辖区内的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负责辖区内法治宣传工作,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司法确认案件。

(十三)花滩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分流后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及自诉案件;参与法庭辖区内的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负责辖区内法治宣传工作,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司法确认案件。

 

来源:长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长宁县法院